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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服务

更新时间:2024-04-07 16:30 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2-02-07  

一、事项名称: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。
二、实施机构: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管理局法规及审批科。
三、申请人:在城阳区行政区域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。
四、受理地点:青岛市城阳区经贸中心四楼应急管理局(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195号),0532-87968296。
五、事项设置依据。
1.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,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
2.《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》(2006年4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)第十八条第三款:经营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,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
六、办理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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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时,应当提交以下资料:
(一) 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、销售、主流等备案申请;
(二)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;
(三) 产品包装及使用说明书;
(四)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(复印件)。
2.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。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的,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。
3.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。单位名称、地址变更的,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;生产经营备案品种增加,主要流向变更的,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。
4.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。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时,生产注销手续应在经营后3个月内终止。
七、申请材料。
申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时,应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:
1.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、销售、主流等备案申请;
2.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;
3.产品包装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;
4.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(复印件)。
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,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,不得提交本条第(4)项所需的文件和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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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处理时限:1个工作日。
九、收费标准:不收费。
十、处理过程。
受理(区局)→审核(区局)→审批(区局)→制证(区局)。

成功案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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